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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关于账户规范的第七次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02 11:4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尊敬的投资者:

  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光大证券的支持与信任!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账户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司现正积极开展不合格账户的清理规范工作。我司已先后六次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发布有关账户清理规范的公告,提醒不合格账户持有人尽快到开户营业部办理账户规范手续。现将不合格账户清理规范的有关事项第七次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账户的定义

  不合格A股账户包括身份不对应、身份虚假、代理关系不规范、资料不规范以及其他不合格账户等类型。

  1、身份不对应的不合格A股账户是指资金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与关联的A股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不一致,包括一个资金账户对应一个不同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的A股账户,也包括一个资金账户对应多个不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的A股账户。

  2、身份虚假的不合格A股账户是指资金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虽然与关联的A股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一致,但A股账户实际控制人并非该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持有人,包括机构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个人以他人或机构名义开立的A股账户。

  3、代理关系不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是指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或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存取款等业务,但缺少有效授权委托书的A股账户。

  4、资料不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其掌握的投资者资料可以确认投资者资金账户与A股账户为投资者本人使用,但是存在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等不规范情形的A股账户。关键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关键凭证包括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其他不合格A股账户指上述四种不合格A股账户以外的不符合合格账户条件的A股账户。

  二、对不合格账户的限制措施与规范措施

  1、投资者账户规范是证券公司一项长期持续的常规管理工作,我司将在前期账户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持续对账户进行规范性审查,并对剩余未规范不合格账户和新增不合格账户按以下各项要求进行账户限制、办理账户恢复。

  2、自2008年5月11日起,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和安排,对不合格账户统一采取“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处理,即不合格账户的所有业务功能都被限制使用。

  3、2008年7月31日前,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和安排,存在不合格账户的投资者仍可持有效证明材料前往开户营业部临柜办理账户规范手续,在2008年7月31日前能够完成全部账户规范手续的,经我公司确认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方可撤销已被实施的中止交易限制措施,恢复账户业务功能。

  4、从2008年8月1日起,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和安排,持有不合格账户的投资者确认账户资产或申请使用账户的,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凭有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文件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并报证监局备案后,由投资者本人持书面申请材料分别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或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方可办理。有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可直接到我司柜台办理,经我司审核同意后,由我司代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解除登记结算系统中止交易、另库存放的限制措施:①因证券公司过错造成投资者资料不规范的;②投资者不合格账户A股账户仅持有长期停牌股份、限售股份等证券的;③登记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

  5、请持有不合格账户的投资者到开户营业部办理账户规范手续和第三方存管手续:

  个人投资者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

  机构投资者请授权代理人持证券账户卡、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

  三、注意事项

  1、不合格账户被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后,将不能进行证券交易、资金存取、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业务,直至该账户规范后才能恢复。

  2、投资者在办理不合格账户规范手续,并经审批恢复交易后,不能即时使用该账户,按有关规定和手续要求,在次一交易日才可正常使用。

  3、不合格账户申请恢复交易,必须签署第三方存管协议,建立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

  4、若投资者的关键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请投资者务必及时到开户营业部办理账户资料变更手续,以确保账户规范。

  5、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该尽力在2008年8月1日前完成账户规范,否则在8月1日后投资者需严格按照上述第二条第4款的方式,亲自前往沪、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账户恢复启用。

  6、上述通知事宜,我司也已发布在光大阳光网(http://www.ebscn.com)“通知及公告”栏目中。如有疑问,请投资者向开户营业部进行咨询或拨打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788或10108998进行咨询。

  7、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相关文件。

  8、账户规范工作是落实证券法,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希望投资者能积极配合,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配合账户规范工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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