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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专场业务不进行部分交收
作者:周松林 发布时间:2008-06-04 10:3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今日发布并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强调,对专场业务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交收,不进行部分交收。

  《指南》规定,大宗专场业务结算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非担保方式,组织进行证券与资金结算。交收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的认定以单笔交易为单位,如资金(证券)足额,则该笔交易交收,如不足则该笔交易不交收,不存在部分交收概念。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期可为T+1至T+N(N<=5)。

  根据《指南》,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可申报不同意交付相应证券,证券托管人申报不同意交付的,该笔交易交收失败。未申报不同意交付的,视为同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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