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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界人士:建立与刑法修正案配套的法规体系
发布时间: 2006-07-06 08:05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在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召开的部分证券公司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座谈会上,与会的券商代表普遍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六)的大部分条款均涉及资本市场,是继公司法、证券法重大修订后,在刑事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立法活动。本次修订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打击资本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乃至保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金公司代表认为,此次修订在两方面具有重要突破。一是将合法市场交易与非法操纵进行合理区分,同时也加强了对非法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对该领域的违法犯罪产生更强的震慑力。二是严格了托管义务,填补了长久以来存在的受托机构“挪用”客户财产的漏洞,增加了客户委托、信托财产的安全。

  国泰君安证券的代表提出,根据新修正案,若单位“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刑罚处罚,这一规定的实施必然会对那些擅自挪用客户委托、信托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产生震慑作用,从而保证客户托管财产的安全。但“擅自运用”到底包括哪些方式,与以前规定的“挪用”有何不同,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构成犯罪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很难判断,因此还有赖于司法实践中通过列举方式予以明确。

  华泰证券副总裁张海波表示,目前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来约束资金的存取和管理。如何界定资金的性质,防范洗钱犯罪成为实践操作中的难题之一。通常证券公司内部规定有禁止资金内转、支票存支票取等的规章制度,但这些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且无法约束投资者。对资金性质的判断,需要有具体法规作出规定,以保证证券公司履行必要的资金审核义务。希望立法者尽快对此作出规定,弥补立法空白,建立与刑法修正案配套的法规体系。(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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