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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解读
我国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基本完善
发布时间: 2006-07-2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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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吴 弘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或修改了多条有关证券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它与去年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相配套,完善了证券法律责任,对于健全证券市场法制、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法律责任以一定的义务存在为前提,违反法定义务,就需承担相应后果,由国家依法给予法律制裁。法律规定了义务,就必须规定法律责任,否则义务就会落空。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这次《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专门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责任。这样就使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落到了实处。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各有分工,各有侧重,构成完整的责任体系。这次《证券法》的修改中,改变了行政、刑事责任一并规定的做法,大大增强了行政责任,相应增强了民事责任,同时将刑事责任统一留给《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六)》与之呼应,显示了立法上的成熟。
在对证券欺诈行为的制裁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各自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行政责任是对违反证券市场管理秩序行为的惩戒,重在纠正行为人的不当行为,恢复正常的交易环境;民事责任重在消除证券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使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恢复原状,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救济;而刑事责任则重在打击和遏制证券犯罪行为,剥夺其进一步实施犯罪的条件。而且证券犯罪的刑事责任往往是较重的一种责任,如根据美国2002年《萨班斯法》的规定,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刑罚与持枪抢劫犯罪相当。
证券市场的规范化,需要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新《证券法》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作了更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准确认定;同时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行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对民事责任做了原则规定。这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条就对刑法有关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刑事责任条款作了修改,已同《证券法》衔接。
证券市场的执法中,应十分注意区分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证券欺诈行为情节分别或同时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避免以罚代赔、惩罚不当,或放纵犯罪、削弱管理等现象。
日前,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科龙的虚假陈述案作出了行政处罚,对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和罚款的制裁,处罚力度均已达到《证券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上限。但科龙案一旦涉嫌犯罪,就有可能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虚假信息披露罪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另外,投资者已纷纷提起针对科龙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科龙正面临着证券法律责任体系的全面制裁。(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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