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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为“打非”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 2006-07-26 14:40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证券法》对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性质认定和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还进一步明确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问题。对此,法律专家指出,投资者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识别和防范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行为的能力,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证券法》提供法律依据

    非法发行是指未经依法核准发行证券的活动,即《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据有关专家介绍,目前,非法发行的突出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公司或公司股东编造将要在国内甚至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回报丰厚,其设立和发行证券行为已获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未经法定机关核准,采用各种形式,擅自公开发行证券或者以股东转让股份的方式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转让对象为不特定对象;转让都是通过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采用公告、广告、广播、电传信息、信函、电话、发表会、说明会等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方式进行。
    对于非法发行的性质认定和处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是指未经依法核准从事与证券有关的活动,突出表现形式是: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为牟取暴利,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以未上市公司股东代理人或财务顾问等身份,通过广告、广播、电传信息、信函、电话、发表会、说明会、网络等形式,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并在全国各地开设各类销售网络。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买卖未经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未经证监会批准,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将予以取缔。

    监管缺位即将填补

    目前,国内既存股份公司数量众多,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有股份公司6.1万户,这6.1万户遍布全国从城市到乡村各地。新《证券法》实施后,随着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降低(从1000万元降低到500万元)、授权资本制的实施(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首次出资100万元即可设立股份公司)、设立程序的简化(取消了股份公司设立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新的股份公司将会大量产生。
    业内人士指出,相对于目前1300多家上市公司,今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数量将会大幅度增加。同时,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多具有创业型企业的特点,经营风险大、失败率高,因此监管难度也很大。另外,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产生的根源。
    据了解,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证券监管部门只负责上市公司和经其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的监管,而对于未上市股份公司未经核准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中介机构未经批准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等违法行为,其执法主体在法律上不够明确。 
    但是,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规定,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据悉,证监会正在筹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即发行监管二部,将定位于境内所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今后将出台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对发行、转让、登记、托管、结算、持续监管等环节逐一规范。发行监管二部的成立,无疑填补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缺位,对于遏制非法发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 (记者 侯捷宁/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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