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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敛财花样迭出 证券市场“打非”须出重拳
发布时间: 2006-07-26 14:46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近几年,我国一些地下产权交易市场曾异常活跃,一些机构或个人以推销“原始股”等方式敛财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此前,本报曾推出《“原始股”谎言破灭利百代人间蒸发》,对南京利百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销售大量“原始股”,而公司高层人士突然失踪等情况进行报道。而近来,随着股市的活跃,类似现象又有死灰复燃之势。为此,本报特刊发本组报道,希望能有助于广大投资者识破骗局。

    不断地被戳穿,又不断地重演。利用投资者向往“一夜暴富”的心态兜售“拟海外上市股”的骗局近来正在俞演愈烈。 

    根据兜售者的描述,要想实现“一夜暴富”其实非常简单:只需购买即将在海外上市公司的原始股,然后便可轻松坐拥其上市后至少几倍的利润。而在背后操纵“神话”的兜售者,则利用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大肆吞噬意乱情迷的投资者献上的免费午餐。 

    对于兜售“拟海外上市股”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活动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定。而在非法活动中,又分为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两种表现形式。 

    非法发行的主体主要是公司或公司股东,通过编造将要在国内甚至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回报丰厚,其设立和发行证券行为已获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未经法定机关核准,采用各种形式,擅自公开发行证券或以股东转让股份的方式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专家指出,股东转让股份的形式相对公开发行比较隐蔽,不容易被投资者察觉。实际上,股东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股份的行为,已经变相构成了公开发行,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来说,股东可以在私下进行股权转让,但必须采取一对一的形式。 

    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主体主要是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这类中介机构为牟取暴利,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以未上市公司股东代理人或财务顾问等身份,通过广告、广播、电传信息、信函、电话、发表会等形式,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 

    专家表示,证券经营为特许行业,想要取得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才具有合法身份。而目前进行“拟海外上市股”兜售活动的中介机构,基本上都不具有合法身份。 

    除了发行主体不合法外,公司股东通过中介机构转让其股份的形式本身也属于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截至目前,除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以外,国务院没批准过任何证券交易场所,各地以产权交易名义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不得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一些地方产权交易中心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识别非法转让股权的难度。他特别提醒投资者,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能是进行产权交易的登记服务,而不能进行竞价、拆借、撮合以及股权转让服务。(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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