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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已上市公司 扩大流通股份比重
作者:商文 周翀 发布时间:2008-01-18 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华生:应出台相应要求并设定过渡期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表示,推动已上市公司扩大实际进入流通的股份比重工作,应由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并设定过渡期。

  华生指出,按照《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根据法律规定,监管部门对于已上市公司应出台规范,如存在A股流通比例低于10%的情况,则应在一定期限内扩大实际进入流通的股份比重,直至达到法定比例。”

  同时,对于H股回归和红筹公司、外国公司发行A股的增量部分,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核。这样,从存量和增量两个环节,改变流通比例太小制造的估值高地,同时夯实市场基础,满足投资者申购新股的需求,缩小A、H股价差,降低H股市场波动对A股的影响。

  扩大实际进入流通股份比重,自然难以避免地要让人联想到扩容问题。华生认为,流动性过剩、居民理财需求爆发的环境有利于扩大流通比重,如果配套方法得当,完全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二级市场的影响。“现在主要问题不是资金供应的问题,去年基金规模增长2万亿元,首发和再融资不过7000多亿元。另外,如果大型上市公司释放的流通股不少的话,考虑到市场承接能力,则可以适当放缓首发审核节奏,先让已上市公司完全达到法定标准。对于设定的过渡期,也可以相对设定得长一些,要求公司逐步达到标准即可。”

  机构投资者将在扩大流通比重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华生说,在成熟市场上,大股东减持股份可以选择在二级市场进行,也可以以相当于二级市场的价格对机构投资者、大客户等进行批股,从而有效减少对二级市场的震荡和冲击。机构投资者利用这个机会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也可以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进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所以,扩大流通比重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向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

  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扩大流通比重获得现金,也可以投资于盈利回报更高的行业和领域,从而为公司战略结构调整留出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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