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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剑指上市公司高管
发布时间: 2006-01-09 08:39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蓄意损害公司利益者将受刑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日前透露,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将作出新规定,上市公司高管明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仍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仅要受到经济处罚,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他在出席第十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时表示,以前对一些公司违纪违规问题的惩处手段主要是罚款,但罚款几十万元对公司高管来说无关紧要。现在证监会最严厉的处罚仅限于撤销从业资格。这一次全国人大决心在《刑法》上要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审议稿对此作了三条规定:

  一个上市公司董事、经理明知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成思危说,上述条款已经全国人大第一次审议通过,还需要两次审议。他认为刑法修订对股市一方面要鼓励支持,另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否则违法成本很低,就会变相纵容违法行为。(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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