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首页 > 新闻中心 > 财经要闻
刑法修正案加重打击商业贿赂
发布时间: 2006-06-29 21:51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同时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案还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在一些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拉关系、送回扣成为部分企业竞争的法宝。回扣的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名目出现。

    专家指出,中国刑法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此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记者杨跃萍 孟娜 许林贵/新华网)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公司资料检索
  新闻检索
  频道精选
[债券]

回收流动性 特别国债替代央票功能

[保险] 交强险费率不与交通违法挂钩 盈亏见何
[外汇] 中国汇市干预模式转变  外储体改关键
[基金] 市场暴跌 基金平稳应对 发展ETF三要件
[房产]

2007楼市半程预测   土地调查大幕再掀

[评论] 股市改变生活 农村低保应注意八大问题
[银行] 按揭信用卡面市 城商行第一股选秀玄机
[生活] 富人的共同特质 统考教材利润流向何方
[港股]

港股强势反弹  大行最新投资建议一览

[国资]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监管取得突破性进展
[产权] 律师研讨达能娃哈哈纠纷 宝洁欲收大宝
[机构] 券商半年佣金超546亿 化二重组2日审核
  24小时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