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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胜:过去的“掏空”行为是否追究尚需研究
发布时间: 2006-07-05 10:29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昨日在“上市公司刑法修正案座谈会”上指出,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后,对以前的上市公司“掏空”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是有研究空间的。他认为,尽管法律坚持 “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鉴于有些罪行是具有持续性的,譬如掏空行为还在持续存在,因此“并不是绝对不能适用的。”

  郎胜说,修正案(六)中和上市公司关系密切的几项规定,包括操纵市场罪、虚假信息披露罪、以及掏空上市公司的种种罪行。对于这些证券犯罪行为,有的是在刑法中增添的新罪名,有的则是加重了处罚程度。比如,对操纵市场罪原来的规定是最高可判不超过5年,鉴于这一罪行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伤害、对市场诚信体系的损害都非常严重,此次修改加重了处罚程度,调整到不超过10年,以进一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他还指出,到目前为止,司法部门还缺少足够的实践,对这些犯罪也缺少规律性的认识,因此,还需要在执行中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和完善。在具体执行中,一方面要严格地按照法律办事,划清法律的界限,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屏障,对经济生活中能够通过行政手段、民事手段或是加强监管来解决的问题,从司法上尽量不要轻易动用刑法;但另一方面,对那些罪行严重的、已经符合刑法规定条件的犯罪分子,要严格地按照刑法给予严厉打击,这样才能真正对整个市场参与者起到警示的作用。(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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