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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税法
发布时间: 2007-03-08 11:18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今天上午,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会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时介绍称,草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金人庆介绍称,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

  同时,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为避免重复征税,草案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草案第一条)

  金人庆说,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多个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草案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草案第二条)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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