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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交所:新会计准则季报全面实施
发布时间: 2007-03-30 08:42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沪深证交所布置一季报披露
  □本报记者 周松林 吴铭

  上证所和深交所今日发出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均应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新的会计政策,并作出新的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这表明,完全以新会计准则为标准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即将问世。

  两所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历史同期数的编制方法,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证所通知要求,如果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改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编制季报正文3.4对2007年中期经营业绩进行预计时,上年同期数应以原披露的2006年半年度报告数据为准,大幅度变动标准参照《上市规则》第11.3.1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要求执行。

  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证所每日将安排不超过10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深交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60家主板上市公司披露季报。上证所要求,凡在2007年3月31日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4月30日前完成季报披露。上市公司如无法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季报披露,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上证所将自5月1日起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中小板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于2007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上市公司如不能在2007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书面说明,该所自2007年5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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