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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税收政策敲定
发布时间: 2007-04-07 09:44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通知》还就转制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这些银行的税收处理问题应以改制前后的营业活动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为原则。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通知》分别就资产转移、亏损弥补、税收优惠和汇总纳税四个问题作了规定: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其各项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进行转让;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发生的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可以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中延续弥补,弥补年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年限,自原外国银行分行亏损发生的年度延续计算;

  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应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满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改制后相应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续享受到期满;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期满的,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复享受;

  根据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所属分行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外商独资银行总机构汇总缴纳。

  此外,《通知》还明确,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可免征契税。

  《通知》强调,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如其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让的,应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根据银监会网站公布,截止到3月20日,已有12家外资银行获准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外资法人银行,其中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已经获准开业。(何鹏/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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