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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十一五”减排 立法重推“机构总动员”
发布时间: 2007-06-25 14:40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面对严峻的节能工作形势,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正在着手修订的节能法正力图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全面参与,来推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如期实现。

  草案首先在总则部分规定了节能目标责任制和技能评价考核制度,规定了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以及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的制度,在中国整个宏观政府框架下明晰了各级政府在节能方面的职责。

  根据该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义务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以及年度节能计划,并将之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同时,上述各级政府每年需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工作,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则同时需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在此基础上,法案进一步规定了应在各级政府明确节能主管部门,并明确规定各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管工作,且需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在此框架下,草案搭建了一个节能主管和监管主体综合推进的组织体系。

  例如,草案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而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应领域的节能监管工作;而在公共机构节能方面,则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是修定案新增加的重点调整范围。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终端能耗总量的27.5%,交通运输能耗约占16.3%,政府机关能耗约占6.7%。

  草案规定显示,节能监管部门需负责自己负责领域各方面的节能环节。如建筑节能监管部门需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建筑节能规划,负责指定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监控检查建筑项目是否节能达标等等。

  草案还就重点环节规定了相关审批部门的节能达标审查义务。如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今年以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仍然过快。节能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压力很大。”在昨日进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对节能法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向与会委员坦陈。

  此间背景是,从“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以来,有些地区和行业能耗指标不降反升,2006年全国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目标,增加了“十一五”后几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

  傅志寰称,明确节能管理和监管主体,才能确保法律规定的节能制度和措施有人抓,违法用能行为有人查。而对于上述目标责任制等基本制度的确立,他认为,这也是节能作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须着眼于长远制度规范的需要。(谢晓冬/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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