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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实施
鼓励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作者:韩洁 发布时间:2008-01-15 23:55 来源:新华网
    记者15日从财政部获悉,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同时开始实施,新法规明确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制定这两部管理办法均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其中《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旨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则旨在推动和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办法也明确了订购的含义,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的行为。 

    该办法指出,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指出,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为促进我国自主创新,该办法还明确,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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