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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完善创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作者:万晶 发布时间:2008-03-24 07:3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一方面,是大家对创业板推出的热切期盼,另一方面,是对于未来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的种种担忧——昨日与会的一些专家表示,要严格规范创业板上市企业上市后的监管,同时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从投资者角度出发,鹏华基金总经理邓召明提出,要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这样便于投资者判断企业未来的成长前景和发展轨迹,规范发行人和控股股东的行为。邓召明建议,对发行人诚信的行为和控股股东诚信行为要进行记录或监管,并应该列入到整个创业板规则里。

  邓召明同时提出强化信息披露的建议,由于创业板企业的不确定性很大,创业板在信息披露方面应该更细致、更及时、更准确,对于披露的信息应该有全面的了解,对于未来不确定性等都要有明确的阐述,这样才能给投资者相对清晰的信息。同时,他还建议,适当让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增加违法违规的成本,“这对于强化创业板企业内部治理也是一个重要措施”。

  来自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的郑学定对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的研读后,针对其中的第十八条,即“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的条款,他建议,将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结合起来完善公司治理。他认为,应当在第十八条中加入“审计委员会要在创业板的公司治理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一点。

  申银万国副总裁李永飞同样注意到《办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方面的规定,他认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风险控制有明确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平行规定的表达有利实践,具有可操作性。

  与会人士还对《办法》中对控股股东责任的界定提出更细致的建议,建议《办法》能够准确地界定公司治理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责任,对于控股股东要出具确认意见这样一个行为的界定,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区分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还是其它责任。

  招商证券汤唯清谈到了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信用问题,他认为,资本市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尤其是在创业板市场,会有形形色色各类群体利用这么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去获取利益。汤唯清建议,在创业板的相关细则里,应对实际控制人或者是实际控制的重要关联人在信用责任追索方面制定相对严格的警示标准。

  对于内部治理机构,座谈会上同时存在着另一种声音——有中介机构代表认为,对创业板企业不应过于苛求,要给予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宽松的内部治理空间。招商证券冯勇提出,对创业板上市企业不应像主板上市公司那样严格,建议实行宽松的内部治理结构,而重点要放在强调企业的成长性和创新性。他同时认为审计委员会没有必要加入到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

  平安证券副总裁徐波则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建议降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运行成本,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他认为,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只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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