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首页 > 新闻中心 > 财经新闻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出台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0 20:3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快讯:中国证监会20日晚间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于大宗转让的存量股份,要到大宗交易系统去做转让。(新华网)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网站)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大小非一月内减持超1%须上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04-21 10:19)
  ·证监会发言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04-20 22:22)
  ·曹远征:这是正常规定 对市场影响不好说 (04-20 22:18)
  ·尹中立:证监会已经开始采取救市举措 (04-20 22:17)
  ·国泰君安王晓东:市场会有积极反应 (04-20 22:15)
  作者相关:
 
  公司资料检索
  新闻检索
  频道精选
[期货] 糙米成期货明星 油价突破117美元
[保险]

四保险公司首季保费 健康险统计制度

[外汇] 花旗将继续“减肥” 次贷中或有欺诈
[基金] 解密基金一季度五谜团 基金营销面大考
[房产] 价格涨落间有玄机 银行业看淡房产市场
[评论] 新双防的平衡术 底部形成还需时间
[银行] 北京银行引资图变 零售业务转型加速
[生活] 京拟6月实施生活必需品促销至少连续3天
[港股] H股和港股区别 港股短期仍有隐忧
[国资] 非上市公司高管激励 收入难市场化
[产权] 三联控制权再造谜局 下跌波及产权市场
[机构] 国金预增350% 券商的春天结束了吗
  24小时新闻排行
网站建设的数据依据,市场推广的得力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