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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率风力发电机零部件 进口环节税收“先征后退”
作者:周明 发布时间:2008-04-24 02:54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财政部称,此举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所作出的规定。

  这份《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另外,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从事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或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除控制系统、变流器、齿轮箱外,风力发电机组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叶片年销售量应在150片以上,发电机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企业在研制生产初期上述年销售量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财政部还提出,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上述规格的风力发电机组在2008年11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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