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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外企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
作者:周明 发布时间:2008-04-25 08:4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的《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经营期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应将其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期间相当于全年的比例,换算成全年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全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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