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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持有流通市值比例近半
作者:商文 苗燕 发布时间:2008-05-16 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昨天举行的“第二届中印金融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年金、QFII等机构投资者持有流通市值的比例接近50%,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的作用明显增强。同时,推出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也在有序推进过程中。 

  姚刚指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着力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实施了一系列综合改革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政策,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 

  一是市场规模明显扩大,交易品种逐步健全。至2008年4月底,境内上市公司1576家,沪深两市总市值达24.02万亿元,与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前的3万亿相比有巨幅提高,目前两市股票总市值相当于2007年GDP的95%,投资者账户总数达到1.44亿户,沪深两市股票日均交易额超过1500亿元。同时,市场交易品种逐步健全,目前已有股票、基金、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权证等多个交易品种,以及铜、黄金、燃料油、大豆等十几个商品期货品种。推出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也在有序推进过程中。 

  二是上市公司结构显著改善,盈利能力稳步增强。近年来,工商银行、中国石油等一大批蓝筹公司相继在A股市场上市,中国船舶、中国远洋等大型公司重组并购后整体上市,从增量和存量两个方面改善了上市公司结构。2007年及2008年一季度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每股收益均大幅上升,净利润同比增长分别为49%和32%,每股收益同比增长分别为34%和46%,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稳步提升,资本市场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逐步显现。 

  三是证券经营机构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投资者结构不断完善。截至2008年4月底,证券公司106家,总资产约1.8万亿元,净资本约3100亿元,2007年实现净利润1306亿元,与2006年的净利润相比上升413%,证券经营机构的盈利能力稳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60家,管理证券投资基金359只,基金资产达2.54万亿元。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年金、QFII等机构投资者持有流通市值的比例接近50%,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的作用明显增强。 

  四是市场结构逐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近几年,中国证监会积极引导优质大型企业在交易所上市,壮大主板市场,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板发展壮大,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和融资功能得到大幅提升。2007年境内股市IPO筹资4595亿元,居全球市场第一位,中小企业板自2004年开办以来已有232家企业挂牌交易。目前创业板各项准备工作正稳步推进。同时,中国证监会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自2007年《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发布以来,已有9家公司获准发行公司债券,其中8家实际完成发行,合计筹资228亿元。 

  与此同时,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范围不断扩大。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循序渐进、互利共赢的开放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主动采取了一系列开放措施,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认真履行加入WTO证券业开放承诺。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按照已批准设立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31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15家合资基金公司的外资股权已达49%。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3家特别会员,分别有41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 

  二是主动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目前,QFII投资额度已提高至300亿美元,54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准投资额度约105亿美元,另有5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展QFII托管业务。QDII方面,有21家基金管理公司和9家证券公司取得QDII资格,9只QDII基金产品和1只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批准,获批投资额度已达375亿美元。 

  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自1993年起,中国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扩大融资渠道,参与国际竞争。截至2008年4月底,共有150家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筹资总额1104.84亿美元,其中有55家企业同时发行A股。 

  四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和债券。2001年,中国证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市场发行股票和上市,迄今已有超过100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和上市。此外,外国投资者还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五是支持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走出去”,允许境外证券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目前,中国内地已批准10家证券公司、6家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31家境内企业获准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境外期货交易。2007年7月,《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目前已有纽约交易所、伦敦交易所等7家境外证券交易所获准设立驻华代表处。 

  六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中国证监会一贯重视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已与35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39个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签署IOSCO多边备忘录,进一步加强了与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双边或多边磋商对话、跨境监管和执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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