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2007年雇佣(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关于雇主备存雇员的工资和雇佣纪录的修订条文,将由1月13日起生效。香港劳工处发言人表示,备存雇员的工资和雇佣纪录的期间,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发言人指出,延长雇主备存工资和雇佣纪录的期间,是为了配合《修订条例》下有关雇员法定权益计算的修订,即由去年7月13日起,在计算《雇佣条例》内有关的雇员权益(包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贴、产假薪酬、代通知金、年终酬金等)时,须参照雇员在过去12个月内,或雇员在受雇于有关雇主较短期间内所赚取的平均工资,在计算平均工资时,“不予计算在内”的期间及工资须剔除在外。
根据《雇佣条例》,雇主必须备存每名雇员的工资和雇佣纪录,列明雇员的姓名、开始受雇日期、职位、工资、假期及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等资料。发言人补充:“工资纪录必须存放在雇主的营业地点或雇员的受雇地点,并须在雇员离职后6个月内继续保存。雇主没有保存工资及雇佣纪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