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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作者:刘溟 发布时间:2008-04-10 11:4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行业状况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关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管理系列文件,包括《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指出,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同时,证券公司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证券公司申请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已经全部实施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最近1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

  如果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

  在全国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5家;在区域内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2家。在已有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证券公司应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对于历史遗留的、审批手续不全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相关证券公司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予以清理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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