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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顾雏军案之后的三大悬念
作者:宋一欣 发布时间:2008-01-31 10:09 来源:
  由科龙电器与顾雏军虚假陈述引出的刑事诉讼案件已告一段落,然而,该案涉及的其他几个问题却仍未解决。如何处理科龙电器投资者损失引发的民事赔偿、科龙电器公司的审计单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相应审计责任、H股投资者如何依法维权,这些都是顾雏军案带给法律与投资者的悬念。

  经过一年半左右的刑事诉讼,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终于对资本市场“闻人”、原格林柯尔系掌门人与广东科龙电器前董事长顾雏军案一审作出刑事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被判12年执行10年),并处罚款680万元。同案另外8名被告亦均领刑。

  顾雏军案有期徒刑期限的幅度尚在意料之中,刑事罚金相对而言是比较高的,在笔者记忆中,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刑事诉讼案件罚金一般都有限,这次,顾雏军案的刑事罚金可能是目前最高的。

  或许由科龙电器与顾雏军虚假陈述引出的刑事诉讼案件已告一段落,当然,刑事诉讼案件中,顾雏军还可以依法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然而,该案涉及的其他几个问题却仍未解决。

  首先,顾雏军的虚假陈述行为带给科龙电器投资者损失引起的民事赔偿尚未解决,存在悬念。而管辖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甚至至今都未正式开庭审理过。

  2005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进驻科龙电器,正式对科龙电器的虚假陈述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最终,查处了科龙电器涉嫌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认定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于2006年7月4日对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等人实施行政处罚。由此,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依法提起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追回相关的损失。

  而分布于全国19个省市的65位律师共同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为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2006年7月6日,有投资者向广州中院提起对科龙电器的诉讼,为该院所受理,但其后不久,法院宣布因故暂缓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2007年4月4日,广州中院通知有关代理律师,恢复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目前,广州中院受理的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涉及的原告达200多人,对此,广大原告投资者希望法院早日对已受理案件开庭,早日审结该案,为投资者早日挽回损失。

  其次,科龙电器公司的审计单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相应审计责任,是另一悬念。

  虽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并不仅限于上市公司,但规范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审计责任问题,其作用和意义非常明显。而在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中,其审计单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审计责任问题,是科龙电器案审理的焦点与难点。

  之前,科龙电器公司曾委托毕马威对德勤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了重新审查,毕马威认为德勤的审计存在四大问题,而顾雏军在佛山中院法庭上也公开表示对德勤的审计表示质疑。德勤是否要为科龙电器与顾雏军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的审计责任,这一问题可谓是顾雏军虚假陈述行为带给法律与市场的悬念,希望相关法院早日依法解开这个悬念。

  第三,H股投资者如何依法维权也是未解之题。

  由于科龙电器的股权结构由A+H构成,故根据科龙电器公司《章程》,权益受损的H股投资者同样可以提起诉讼。对于H股股东的权益维护,有下述规定与约定可援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9条规定,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H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处理;国务院证券委与国家体改委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36条明确规定,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载入下述内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可提交仲裁解决,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也做出了符合上述规定的约定。

  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却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而鉴于H股原、被告双方无法就仲裁管辖地达成一致,故有关仲裁条款无效。在此种情况下,H股原告投资者只能根据《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对H股原告投资者可否提起民事赔偿这一新问题,广州中院、广东高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目前正在研究审查中。这一问题的出现,也是顾雏军的虚假陈述行为带给法律与投资者的悬念,但希望相关部门早日为H股原告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合法渠道。

  (作者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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