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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理出“官司”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5 07:38 来源:
    □本报记者 谢闻麒 

  哈尔滨尚志市市民刘锋没想到,自己购买的“保值升值”的外汇理财产品,带给他的却是两年的维权路。 

  2004年9月16日,刘锋在某国有银行尚志支行购买了6.8万美元的四年期理财产品。

  该产品每半年为一个收益期,第一年固定投资收益率高达4.30%;第二年至第四年收益率与美元LIBOR挂钩,具体做法是:为每个收益期设定一个LIBOR观察区间,如果当天的LIBOR处于观察区间内,就按4.30%的年率计息,否则当天收益为零。

  刘锋仅第一年收到了回报。此后,受美元加息等影响,美元LIBOR利率持续走高,没有一日处于观察区间。这意味着“日进斗金”变成了“年无寸金”。同时受人民币升值影响,刘锋6.8万美元的本金也在不断贬值。

  而根据此前协议,产品四年内不能提前赎回。刘锋只有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资产缩水!

  “按照合同约定,有赚有赔,我都认可。但是银行不能不提示风险,还说这个产品‘保值增值’,现在我的钱还贬值了。这不是虚假宣传嘛!”

  对比尚志支行委托协议书和其总行对该业务的名词定义。在总行106个字的介绍中,尚志支行删除了其中仅有的两处风险提示语句,即:“在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的基础上……在客户承担一定风险的前提下”等30个字”。

  刘锋先后向尚志银监办、尚志市工商局等部门投诉,并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006年9月,尚志市工商局对尚志支行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产品的营销宣传上,背离和篡改了该银行总行的产品收益设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的规定,并对尚志中行处以20万元罚款。

  尚志支行则认为,“宣传单仅是告知客户我行推出了这一新产品,宣传单上明确告知了业务垂询电话,而且每位客户来我行洽谈投资‘汇聚宝’具体业务时,都经我行向其详细介绍产品相关知识及风险,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也明确风险提示条款。”

  2007年8月3日,尚志法院在一审判决认为,协议书“不能确保原告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同时,“外汇资产能否‘保值升值’,是由外汇币种权属国家政府或国际金融市场的调节所决定,被告没有资格作出此承诺”。

  法院判决尚志支行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须向刘锋返还本金6.8万美元,赔偿本金汇率损失人民币37516元,投资收益损失4255美元。

  目前,市场上不但有和Libor挂钩的浮动理财产品,还有欧元对美元汇率、港股、农产品期货等各种产品,银行的营业大厅里随处可见这些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12%、21%……的宣传语。

  “多数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没有宣传的那么高,很多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是‘幻象’”。在对近900个理财产品进行综合分析后,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结构金融研究室主任殷剑峰说。

  他建议,应当公布这些产品的“预计的最低收益率”,还应效仿基金建立理财产品的评级机制。(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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