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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交易规费被判退还
作者:王秋实 发布时间:2008-05-06 10:53 来源:京华时报
  股民马先生因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连续多扣除了他的“交易规费”后,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多扣除的22.01元“交易规费”,索赔168万余元并要求银行公开道歉并缴纳350万元罚款。近日,海淀法院判决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向马先生退还多扣的“交易规费”22.01元,并支付其损失共计2.5万余元,其余请求被驳回。

  2005年3月17日,马先生与民生银行成府路支行、汉唐证券公司北京裕民路证券营业部签订了《客户协议书》,使用自己在成府路支行开设的民生卡内活期储蓄账户作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裕民路营业部代理证券交易业务,并交纳了佣金。2005年4月7日和5月18日,成府路支行曾两次返还马先生被多扣的“交易规费”4.8元和12.82元。但是2006年马先生共成交5笔证券交易后,再次发现成府路支行实际扣除“交易规费”25.00元,再次高于应缴纳的2.99元。多扣22.01元。为此,马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成府路支行退还多扣的22.01元的“交易规费”;支付其补偿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68万余元;并要求成府路支行缴纳罚款350万元,上缴国库;同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庭审中,成府路支行认可共从马先生的账户内扣除“交易规费”25.00元,但不认可多扣了 22.01元。同时,成府路支行称是收到了裕民路营业部的口头指令以后才两次返还给马先生多收的两笔“交易规费”,但并未就此提供充足证据。

  法院认为,马先生“交易规费”的多次错扣,是因“交易规费”的计算错误所致,而成府路支行两次返还错扣的“交易规费”,说明成府路支行承认对这两次错扣负有责任,故法院认为成府路支行理应对2006年从马先生账户内多扣22.01元交易规费的行为负责。关于马先生的巨额索赔等请求,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对于马先生要求成府路支行支付其就餐费、电话费等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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