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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银行担保无碍公司债发展
发布时间: 2007-12-1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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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出席“新形势下公司债券创新与发展高峰论坛”时指出取消银行担保无碍公司债发展
在昨天召开的“新形势下公司债券创新与发展高峰论坛”上,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再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这一政策的推出,并不会遏制公司债市场的发展,恰恰相反,这一政策实际上是促进公司债券信用体系的完善,将极大地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大家还认为,公司债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短板,不过随着有关政策的落实,机构投资队伍的壮大,信用体系的完善,公司债市场的发展前景将会无比广阔。
日前,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券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各银行“原则上不再为公司债券出具担保”。在昨日论坛上,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公司债发展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提高银行业效率;有利于减轻风险积聚和对银行系统的过度依赖,提高银行体系稳定性。基于此,银监会始终支持公司债的发展。
该负责人指出,“限制银行向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事实上正是促进公司债发展的重要举措。他说,债券市场本质是一个信用和风险交易市场。目前,国内债市55%-60%的债券由银行担保,30%左右由非银行机构担保,只有少数项目无担保,基本是一个准金融债市场。显然,这个公司债市场交易的是银行信用,不利于债券市场发展。
“而银行是企业债的最大买家。银行提供担保,再自己买回来,万一出现债券的偿付风险,没有收益不说,作为担保方还要承担偿付责任。与此同时,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担保费率远低于贷款利率,而承担的风险却与贷款无异。”这位人士还表示,从这方面考虑,取消担保也有其客观的道理。
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则表示,债券不同于银行贷款和上市融资,公司发债更多的是依靠企业自身的实力和信誉。
“因此,债券的发行应该有更为市场化的基础,企业发债就是基于本身的一种信用,因此不需要其它机构的担保,当然公司发债应该有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禁止银行对公司债的担保不利于公司债的发展完全是一种误解。”李伏安说。
上交所基金债券部总监冯博认为,在银行普遍提供担保的条件下,公司债普遍由银行提供担保,企业的信用评级就基本上没有差别,从而使得投资者难以区分公司债的风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并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指出,如果公司债在银行担保的条件下都获得一样的信用评级,这将不利于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完善。“债券收益率曲线就是不同风险下的收益率组合,银行提供但保显然无法达到这一目标。”他同时表示,原则下不允许银行提供但保可能会对公司债短期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但从长远来看,这是必然的选择。(周荣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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